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王麗人王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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