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水生
      謝 鄭麗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根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再興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8,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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