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乙○○
8樓之被告丙○○○(甲○○○被告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瓊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乙○○
8樓之被告丙○○○(甲○○○被告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