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及配偶 陳振龍 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二、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三、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5項規定項目列出)。
四、聲請人現仍任八進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出資額100萬元),應提出該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3日起至97年6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提出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之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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