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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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813號原告 簡吟芝 被告 蒲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2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利用FACEBOOK等網路社團網站,以「30
9」(「309」前名稱為「念慈私藏貨」、「0000000」、「WHYand1/2熊媽咪買翻天」刊登販售顯低於市價行情三成至五成之家電、3C產品、玩具、水果、禮券、汽車、機車、生活雜物等物品,以吸引原告瀏覽後購買,因僅配送少量商品讓人心動,原告不疑有他,而於民國103年3月19日至10
5年12月5日向被告訂購3C用品、汽車、機車、禮券等物品,原告轉帳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號,匯入被告指定帳戶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0;合計匯款新臺幣(下同)1,964,
871元,嗣發現被告所有行為皆為詐騙手段,始知受騙,故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964,871元。並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64,871元。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刑事庭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書及附表編號408所載、匯款明細、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堪認原告主張遭被告以詐欺方式詐騙金錢,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交付1,964,871元,而侵害其財產權,應堪採信。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964,87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