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吳月淑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
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捌萬零伍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