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王美月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贊榮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捌佰元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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