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41號

原告 郭俊民

被告 吳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輝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於起訴後,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岡救字第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再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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