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

原告 李文福

被告 鄭涵蕾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心誼

鄭涵芸

鄭丁維

鄭涵薰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一、原告因返還出資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涵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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