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
原告 李文福
被告 鄭涵蕾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心誼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一、原告因返還出資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涵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