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30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40元(計算式:53,400+5,340+3,000=61,7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