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號
即 原 告 邱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芮妗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7,93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