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芃家具有限公司 葉秀瓊 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面額新臺幣九萬二千四百十四元,票號SB0000000號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命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冠芃家具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玖萬貳仟肆佰拾肆│SB三六四二二七││││葉秀瓊│行││元整│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