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文仁
吳佩柔 被告甲○○
號3樓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