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崔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朱
小妹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請求履行生前贈與事件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肆
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