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林炳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本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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