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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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號再審原告 陳林時子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8日105年度簡上字第27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8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劉建利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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