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緝字第一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
七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三九號(公訴意旨誤載為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五九一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