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攜證人 姜俊吉 、被告請攜證人 張鴻烈 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