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有再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攜證人 姜俊吉 、被告請攜證人 張鴻烈 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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