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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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拘役肆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明知應遵期到場接受身
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竟置若罔聞屢未到場,漠視國家公權力
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
之困擾,且對社會產生潛在危害,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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