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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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482號
原 告 謝文清
被 告 許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款規定,應記載
應為之聲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均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訴之
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法
不合;經本院於109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9年12月8日
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為補正,
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