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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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0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浚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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