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應補正事項:
1.提出97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及提出工作證明文件。
2.請陳報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內政部營建署、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李尾 、第三順位抵押權人 張秀蘭 之抵押債權,現尚積欠之實際數額?又第二、三順位抵押債權之數額分別為1,500,000元及1,400,000元,該借款之用途為何?
3.提出債務人之子 王昭昱 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陳報配偶 鄭春桃 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鄭春桃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5.提出參加團體保險之證明文件。
6.依97年12月31日陳報狀所載必要生活費之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2,000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及各項繳納稅捐資料影本。
7.關於債務人於95年3月8日之車禍有無申請保險理賠之資料?及有無相關民、刑事訴訟繫屬,該相關案號?及提出賠償740,
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和解書、匯款記錄等)。
8.提出由銀行核發所出具之每月房貸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
9.依陳報狀所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曾向家人親友借款資助,請陳報資助者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有無提供擔保?有無約定清償方式?倘曾償還,則償還之數額?
10.依債務人所提出之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於96年1月4日曾
有758,736元之金額存入,嗣經多次提領,請說明提領之用途?尤其以96年1月11日所提領200,000元之金額,須具體陳述。又該存款對帳單中,曾於96年2月15日有「 陳敏足 」現金存入150,000元、於96年3月12日由「 林旻毅 」跨行匯入11,000元、於96年7月27日由「 薛淑真 」匯入236,000元,並為說明存入或匯入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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