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3,4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