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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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600號債權人 蕭義旺 上列債權人蕭義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權人住所地址。
三、請提出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