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954號債權人 鄭尚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文成 、 張進峰 (原名: 張文秀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張文成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債務人張進峰(原名:張文秀)住所地在臺東縣,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成、張進峰(原名:張文秀)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