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施丁圍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施海龍
陳總成 陳順良 陳榮丁 陳東明 楊麗玉 陳盧玉鳳 陳宏吉 薛偉呈 薛馨慧 薛春忠 薛玉珠 薛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 蔣偉呈 」、「住臺南市○○區○○○街○○號」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被告薛偉呈」、「住臺南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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