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9號聲請人 詹鎮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白志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詹鎮懋」或「 詹鎭懋 」?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