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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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1號原告 劉紹南
劉春樹 劉濬明 劉蔚光 劉順姬 林敏信 林松雄 林杏治 李影林 林文質 林文起 林敏裕 林敏華 謝國志 謝清秀 謝清香 謝德平 謝德政 劉達榮 李劉菊貞 陳劉蓮英 林端勤 涂士春 涂淑昭 涂志安 涂嘉慧 涂國維 林文浩 林文仲 林文德 林敏春 李永康 劉仁彥 劉仁真 劉仁世 林重義 林乾元 劉廣平 劉廣明 劉竹芳 黃慧蓮 賴錦現 曾珍珠 林文輝 林文智林 宋招勤 林敏盈 林敏寬 林敏訓 曾月齡 曾秋菊 曾秀齡 曾旭宏 徐江仁 徐明宏 徐江廷 徐梅榮 徐菊榮 徐菊娣 劉穗良 林業羣 兼上六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誠雄
林隱居 林贊雲 上一人輔佐人 林玉暇 被告 陳秀雄
姜陳清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滿雄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
1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