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6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慧玲 抗告人與 王俊能 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惟抗告人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始提起抗告,似已逾抗告期間,縱經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本院仍可能依職權逕予駁回,併於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