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兆育
劉治晟 即東順農產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兆育、劉治晟即東順農產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梁銘皓 、 梁翠玉 、 梁萬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98,888元(計算式:00000000+150000+15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