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08號
原告 李志富
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嘉宏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