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50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卜子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86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