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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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宋和 城即鑫博商行(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120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吳昕韋

通譯高明英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 宋和城 即鑫博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8,06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3計算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昕韋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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