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242號
原告 李鈺堂
送達代收人 李鈺璽
原告 李宛儒
李鈺璽
被告 吳照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97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照宜原為由原告李鈺堂、李宛儒、李鈺璽(以下合稱原告)合夥經營之桃園市私立 雲鵬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雲鵬長照中心)員工,其明知雲鵬長照中心並未收受照護三管(即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病人,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我是楊梅人」社團及其個人頁面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訊息(下稱系爭貼文),使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上開訊息,足以毀損雲鵬長照中心之名譽,更有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構成對名譽權、人格權之侵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確實有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所載之臉書頁面發文,我發文的行為本身不對,但如系爭貼文內容有些是真實的。我沒有明確證據來佐證我發文的內容,但這些是我在雲鵬長照中心工作1個多月來看到的情形,原告聘請沒有執照的護理師來照護住民,且同一臺抽痰機從3樓一路抽到1樓,依照無菌原理不應該這樣操作。再者,我認為原告根本不清楚中心收了幾床住民,更不知道其中有幾位要插管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時間在臉書發布系爭貼文,意圖毀損雲鵬長照中心名譽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1850號、111年度偵續字第1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壢簡字第2087號判處被告拘役20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核無訛,且為被告於審理時當庭自認(見本院壢簡卷第29頁反面),此部份可認定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又法人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並無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34號裁定意旨參照),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合夥財產既屬於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性質屬非法人團體,合夥名譽遭受侵害,合夥仍無精神上之痛苦可言,故殊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系爭貼文指摘之雲鵬長照中心係原告共同經營之合夥組織,其合夥財產屬於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性質上為非法人團體,系爭貼文內容雖足以使原告合夥經營之雲鵬長照中心社會上評價受損而侵害該中心名譽權,然而雲鵬長照中心本質為合夥,並非自然人,縱使被告之行為確實使中心之名譽或商譽遭受損害,然此應僅對其經濟上評價造成侵害,無所謂精神上痛苦可言,自不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而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㈣又原告主張被告行為亦有損害自身名譽權、人格權部分,然系爭貼文內容僅針對雲鵬長照中心而為,已認定如前,被告所為既係對該中心照護狀況所為評論,通篇未有提及或是逕對原告有辱罵之舉,則其等主張受有精神上損害,實難認有據,委無可採。
㈤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陳香菱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臉書頁面
貼文內容
1
110年3月26日晚間0時21分許前某時
「吳照宜」個人頁面
位在楊梅天成醫院對面有一間雲鵬老人養護中心,,我是那裡的nurse,這間機構照理說不能收有三管的病人,但裡面幾乎的住民人人一條鼻胃管,第一天報到看到需要老人臉上佈滿了黑青,聽說評鑑時過多的鼻胃管會被拉下,這樣的評鑑還能過喔!裡面的藥膏什麼都沒有,照服員為了要省時間,每次罐奶都用壓的,導致需要住民都胃出血,拜託大家要抵制無良的安養機構,也歡迎媒體朋友進去參關,跟老板娘的話,人在做,天在看喔
2
110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
「吳照宜」個人頁面、「我是楊梅人」之公開社團
雲鵬安養中心,沒有設立中央純氧跟抽痰,他們根本不能收有三管的病人阿,卻偷偷放,導致護理人員要抽痰時只能推一小輛的車上,裡面有抽痰瓶及洋春版的抽痰機,很重要的是車上的那個抽痰瓶從一開始用到最後,覺得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