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1號

原告萬泰水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被告鑫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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