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9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法定代理人 吳俊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