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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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7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何忠銘 債務人 陳正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30,000
元整,其中借款680,000元整之借款期間自民國92年9月9日至民國97年9月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
另提供借款人活期/活儲透支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且借款人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等,得由聲請人定時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借款人已償還之借款額度,轉換為活期/活儲存款透支,且該項額度轉換不以一次為限,但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新臺幣200,000元為限,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16.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㈡詎料前開透支額度部分僅繳息至民國94年3月9日,餘欠本
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俾維法治,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