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婚字第710號原告乙○○本件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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