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陳志豪 被告 鍾嚴 審
威明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宜禎 被告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 鍾嚴審 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