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