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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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10號上訴人己○○
丙○○丁○○戊○○壬○○○辛○○癸○○○甲○○乙○○上列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修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庚○○○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4203元(請求移轉登記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10萬7942元,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部分為154萬6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萬6151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1萬9765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4257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6386元,合計1萬7029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納部分不得抗告。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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