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上訴人壬○○
丁○○戊○○庚○○申○○○卯○○酉○○○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被上訴人癸○○○
辛○○己○○寅○○丑○○子○○甲○○未○○午○○辰○○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1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