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調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2號原告甲○○被告國家安全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調任事件,原告不服國家安全會議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勤訴字第098410002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30號解釋)。如無損公務人員之基本權利,影響其權益並非重大者,現行實務上,尚不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其職務調動無關階(薪)級者,並不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無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參照前開解釋意旨,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謀救濟。
二、本件原告為空軍少校,原任職被告所屬訓練中心組員,經被告以98年4月17日(098) 捷思 字第0000971號令核定調職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少校。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依照前述說明,並非所許。至於原告所稱影響其國安人員津貼,無非因勤務不同之間接結果,非調職所直接肇致,其調職與階(薪)級無關(均為少校八及),難認為損及原告服軍職之基本權利而影響重大,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訴願決定不受理其訴願,並無不合。原告進而提起撤銷訴訟,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楊莉莉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