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5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泰源選任辯護人葉禮榕律師
林仕訪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泰源(涉犯強制犯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與告訴人 陳嘉和 (涉犯妨害自由等犯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同為桃園縣○○鄉○○路「香謝尊邸」社區住戶,因不滿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25日17時許在社區中庭有與被告之子黃O崴(00年生,真實姓名詳卷)發生衝突,竟於同日19時許,至社區圖書室質問告訴人,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該處徒手毆打告訴人之右手肘,致告訴人受有右前臂挫傷合併右尺骨棘突骨折之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