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自93年12月21日晚上6│93年10月14日│││時30分起至94年4月6日││││中午12時3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51號│93年偵字第786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易字第615號│94年上易字第628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7月14日│94年7月20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易字第615號│94年上易字第6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7月14日│94年7月20日│├─┴──────┼──────────┼──────────┤││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085號│94年執字第3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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