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上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就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不利益變更原則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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