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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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號反訴原告曲鑫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亞萊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具狀提出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