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等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10日將其羈押,最後一次於94年12月5日裁定自94年12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俞秀美法官林韋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