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3號抗告人乙○○
丁○○甲○○己○○
之2號戊○○
號抗告人與相對人丙○○等十六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8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