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王幸華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