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27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9
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