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527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9
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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